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准予行政许可(项目核准)决定书
杭发改核准[2006]第13号
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06 年 9 月 19 日受理你提出的 中外合资液
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新建APSA车间项目 行政许可(项目核准)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核准)申请,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新建APSA车间项目
二、项目地址: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现厂区内
三、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604平方米。
四、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600万元人民币,以企业自有
资金投入。
五、该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代码为:060316100557。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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