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包括回迁用房)立项
主办处室: 固定资产投资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报对象: 市属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区属单位由各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申报。
必备资料: 1、立项申报文件(一式三份);
2、市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3、如定点安置,须提供控规批复的相关规划指标依据或规划选址意见;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处室办理→窗口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