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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包括回迁用房)审批
 

办理事项:  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包括回迁用房)立项

主办处室:  固定资产投资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报对象:    市属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区属单位由各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申报。

必备资料: 1、立项申报文件(一式三份);

2、市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3、如定点安置,须提供控规批复的相关规划指标依据或规划选址意见;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处室办理→窗口发件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发布日期: 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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