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围绕紧紧围绕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发展、创新、务实、高效”的工作主旋律,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立足发展改革大局,扎实进取、不断创新,进一步开创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工作的新局面,推动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研究
1.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对事关我委职能发展、具有地方立法空间的立法事项,业务处室要会同法规处,及时组织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对已列入立法预备计划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法规处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立法调研、论证和文稿修改工作,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实施。
2.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委机关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委法规处审核、委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后方可对外公布实施。其中,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要通过论证或听证等形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相关的信息公示。
3.强化政策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意见,及时掌握全市经济社会和改革工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发展改革工作职能,适时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法规处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发布政策制订计划,做好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政策意见的起草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出台。
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1.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把手负责制。根据职责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我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类别。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程序和文书格式。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现场检查和事后监管。
3.加强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管理。进一步梳理和规范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按照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的步骤实施。本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谁主办、谁监管”原则,由主办处室进行定期检查,每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及时纠正,依法查处,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检查台账。
4.开展许可案卷评查。由法规处会监察室,定期对办结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案卷评查,进一步规范项目受理、告知、审查、办理、决定和送达等各环节的办理程序和法律适用。
三、加强复议应诉工作
1.以本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本委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应在5日内,将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依据、证据等送法规处。
2.经审核案件证据和依据后,法规处要根据委领导意见,及时协调法律顾问和相关单位,按时递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的处室要认真参加法院庭审。
3.凡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或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撤销的,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负有责任的处室和工作人员,按照委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处理。
四、完善持证上岗制度
1.本委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申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法规处按照市法制办和省发改委的要求,组织本委参考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2.对已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法规处按照省、市要求做好继续教育和年检换证工作。
3.非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执法资格考试,或连续三次考试未能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
五、落实普法宣传教育任务
1.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宣传依法行政的着力点和贯彻落实情况。
2.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3.做好全体机关人员的法律知识自学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对普法读本的学习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工作需要,确立相应的学习内容,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24小时,并在《理论学习笔记本》上做好学习笔记。
4.各处室积极开展以依法行政为主题的宣传报道。
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1.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委法规处牵头负责全委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市政府考核要求,要及时把考核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相关处室,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本处室的依法行政工作,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与法规处沟通。
2.建立委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由法规处牵头,会同监察室对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依法行政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委先进处室评比。
3.加强对区、县(市)发改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发展和改革系统重点工作考核办法》,征求区、县(市)发改局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后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提高全市发改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附件2:
杭州市发改委200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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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考核事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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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和政策研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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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委起草的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拟订中要依法组织论证或听证。按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5分) |
未组织论证或听证的,扣2分;由于未及时论证(听证),致使法规(规章)草案无法列入立法计划的,扣5分;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扣2分。 |
需具体公开的内容和方法由办公室另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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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须送法规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报委办公会审议,并经市法制办法律审查后方可对外公布实施。(10分) |
委发规范性文件,已履行正常核稿程序但主办处室未提出需合法性审查的,主办处室、办公室各扣4分;因法规处审核不严,该规范性文件被市政府确认违法的,法规处扣10分;未履行正常核稿程序的,也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主办处室扣4分,该规范性文件被市政府确认违法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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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市人大、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相关处室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送法规处。(3分)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的,按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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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委机关职能的政策意见,经相关职能处室会签后,须送法规处完成合法性审查并报委办公会审议方可上报或对外公布实施。(3分) |
未经过相关职能处室会签即上报、发布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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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直部门来我委会签的政策意见性文件,须经办公室、法规处审核。(4分) |
未经办公室、法规处审核的,扣2分;对本委造成不利影响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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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案卷规范(30分) |
6.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5分) |
无正当理由超期的每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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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委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谁主办、谁监管”原则,在行政许可决定前,由主办处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0分) |
不履行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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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受理投资项目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文书。(5分) |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办理中受理、送达程序错误或缺失的,每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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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市依法行政考核要求提供连号案卷,并开展自查。(10分) |
在市依法行政考核中,因案卷检查被扣分的,对涉及的业务处室按该事项所扣分值的2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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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10分) |
10.以本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本委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应在5日内(民事诉讼案件在15日内),将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依据、证据等送法规处,并积极参与复议、诉讼工作。 |
未按时间报送规定材料的,扣1分。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扣10分。涉及行政诉讼或复议的处室不积极配合、参与诉讼、复议工作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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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20分) |
11.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尚未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
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每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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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宣传(15分) |
12.认真组织党委中心组学法活动。(4分) |
未按规定完成学法任务的,每缺少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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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积极参加委机关组织的依法行政专题学习或讲座。(6分) |
不按规定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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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做好法律知识自学活动。(5分) |
未达到规定的学习时间,无自学记录的,每人次扣1分。 |
注:每一考核事项设固定分值,每项扣分以该分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