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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信息来源:     作者:法规处     录入日期:2007-08-09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构建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立足发展改革大局,扎实进取、不断创新,进一步开创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工作的新局面,推动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研究

1.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对事关我委职能发展、具有地方立法空间的立法事项,业务处室要会同法规处,及时组织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对已列入立法计划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法规处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立法调研、论证和文稿修改工作,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实施。

2.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委机关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委法规处审核、委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后方可对外公布实施。其中,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要通过论证或听证等形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3.强化政策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意见,及时掌握全市经济社会和改革工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发展改革工作职能,适时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1.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把手负责制。根据职责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我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类别。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程序和文书格式。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现场检查和事后监管。

3.加强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管理。进一步梳理和规范项目审批流程。本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谁主办、谁监管”原则,由主办处室进行定期检查,每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及时纠正,依法查处,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检查台账。

4.开展许可案卷评查。由法规处会监察室,定期对办结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案卷评查,进一步规范项目受理、告知、审查、办理和决定等各环节的办理程序和法律适用。

三、加强复议应诉工作

1.以本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本委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应在5日内,将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依据、证据等送法规处。

2.经审核案件证据和依据后,法规处要根据委领导意见,及时协调法律顾问和相关单位,按时递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的处室要认真参加法院庭审。

3.凡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或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撤销的,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负有责任的处室和工作人员,按照委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处理。

四、完善持证上岗制度

1.本委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申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法规处按照市法制办和省发改委的要求,组织本委参考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2.对已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法规处按照省、市要求做好继续教育和年检换证工作。

3.非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执法资格考试,或连续三次考试未能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

五、落实普法宣传教育任务

1.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宣传依法行政的着力点和贯彻落实情况。

2.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3.做好全体机关人员的法律知识自学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对普法读本的学习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工作需要,确立相应的学习内容,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24小时,并在《理论学习笔记本》上做好学习笔记。

4.各处室积极开展以依法行政为主题的宣传报道。

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1.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委法规处牵头负责全委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市政府考核要求,要及时把考核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相关处室,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本处室的依法行政工作,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与法规处沟通。

2.建立委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由法规处牵头,会同监察室对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依法行政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委先进处室评比。

3.加强对区、县(市)发改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适时修订《杭州市发展和改革系统重点工作考核办法》,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对区、县(市)发改局的年度重点工作考核。

 

附件:杭州市发改委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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