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发展改革部门形象,促进我委行政执法职能到位,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委的行政执法责任书的要求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
通过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部门:本单位所属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1个处室(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处、重点项目投资处、工业经济处、市场流通处、对外经济贸易处、社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农村经济发展处、财政金融处、海洋经济协调处、法规处)。
(二)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要求。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步骤,也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委党委书记、主任董建平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各行政执法处室和工作人员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责任制的具体实施。
3、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都涉及到不同的处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各处室以自身业务为基础负责实施,同时与其他处室做好配合、衔接工作。各处室在执法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4、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以落实内、外监督机制为重点,做到内外结合、层层监督、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委2005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市政府下达我委的行政执法责任书,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是:
1、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上报国家及省规定需报批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府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和其他需审批的项目;负责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核准、备案;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综合平衡政府财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投资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
2、负责审批(核准)和上报市区内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资质及设立加油站。
3、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工作,审核上报需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
4、负责权限内对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审核上报需国家和省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
5、负责审核上报需国家和省审批的特定农产品进出口配额和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6、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信用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7、依法受理和办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负责制定并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执行上级布置、分解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2、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及法制机构建设,加快执法人员职业化、专门化步伐,提高素质,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
4、负责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行政决策体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权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5、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着力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创新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
6、负责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理解发改委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7、负责按照规范要求制定、上报经上级备案审查同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组织清理。
8、负责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所属部门的检查、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认真解决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
9、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0、负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评选优秀案卷活动,行政执法各类卷宗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
(二)基本标准
1、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3、全面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一把手”负责制。领导重视,目标清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及行政责任制度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制,行政权利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4、结合本部门鼓励业务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组织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岗位轮训,受训率达100%,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主要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副主任(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政策法规处
1、主要执法职权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办理办法
对全委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②经办行政复议工作;
③履行法制监督任务;
④做好起诉、应诉的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钮 健 吴雪飞
法律责任:本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要执法权限
(1)主办权限内企业城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2)主办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3)主办权限以上企业城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4)主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5)主办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6)主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城建、政法、军队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类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7)主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8)主办权限以上审批的城建、政法、军队和党群类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9)主办权限内社会事业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核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
(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983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8)《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9)《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10)《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11)《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企业城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企业城建投资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③经办权限以上企业城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④经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⑤经办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⑥经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城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⑦经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城建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⑧经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法和党群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⑨经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法和党群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⑩经办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赵金龙 吴小良 马 骏 朱胜龙 杨水忠 沈军卫 冯海宁 张凯波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经济处
1、主要执法权限
(1)主办权限内企业农林水气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2)主办限额以上企业农林水气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3)主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主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农林水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
(5)《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企业水利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②经办限额以上企业水利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③经办权限内企业农林气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④经办限额以上企业农林气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⑤经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⑥经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水利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⑦经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农林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⑧经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农林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⑨经办企业、政府水利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邵士良 辛嘉良 毛建国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要执法权限
(1)主办权限内企业工业、能源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2)主办限额以上企业工业、能源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
(3)主办权限内交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4)主办限额以上交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5)主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交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6)主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交通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
(5)《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主办权限内企业工业、能源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②主办限额以上企业工业、能源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
③主办权限内交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④主办限额以上交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⑤主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交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⑥主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交通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宣 勤 何孟设 钟俊元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流通处
1、主要执法权限
(1)负责权限内商业、旅游、会展、物质、仓储、加油站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
(2)负责商业、旅游、会展、物质、仓储、加油站等基本项目立项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3)负责现代物流管理和规划工作;
(4)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
(5)《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11号);
(6)《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8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商业、旅游、会展、物质、仓储等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限额以上商业、旅游、会展、物质、仓储、加油站等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刘 玲 张少华 李爱武 林胜君 夏碧天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要执法权限
(1)主办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项目的审批;
(2)主办限额以上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3)主办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备案;
(4)主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第73号);
(5)《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11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5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生物、农业、医药等高技术产业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限额以上高技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③经办生物、农业、医药等高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④经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生物、农业、医药等高技术产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⑤经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生物、农业、医药等高技术产业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黄伟国 张 靖 王 霞 陈新建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经济协调处
1、主要执法权限
(1)负责权限内涉及海洋经济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
(2)负责有关涉及海洋经济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海洋经济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
②经办权限以上涉及海洋经济的基本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虞国华 陈 婕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要执法权限
(1)主办权限内社会事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2)主办限额以上社会事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3)主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主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社会事业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第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社会事业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②经办限额以上社会事业项目申请报告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③经办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④经办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社会事业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娄仲良 茅佩华 刘子铭 胡文波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要执法权限
(1)主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负责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上报;
(3)负责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4)负责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转报;
(5)负责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转报;
(6)主办需国家和省审批的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7)主办世界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审核转报;
(8)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第73号);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6)《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7)《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8)《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9)《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06〕1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初审);
③经办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④经办外资项目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转报;
⑤经办特定农产品进口配额审核转报;
⑥经办内外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转报;
⑦经办世界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樊 春 刘 伟 徐晓青 杨 宽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金融处
1、主要执法职权
(1)主办权限内金融、财政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2)主办限额以上金融、财政基本项目建设审核转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