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出台并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不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和配套政策措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涉及农业、水利、煤炭、电力、交通、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机械、轻纺、服务业、环境和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等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
(工经处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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