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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定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城乡处     录入日期:2008-06-16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对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内容、方式,供养服务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
  
    供养标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

  对于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来说,“看病难”问题比较突出。《实施办法》对他们的医疗待遇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他们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他们的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的金额则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原来我省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是“不得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这个标准已不适应目前的情况。今后,将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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